一、农机库房(一)项目建设基本条件列入本地区农机库房建设规划,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取得规划用地相关核定意见,并具有建设配套资金以及良好经营服务能力和辐射效应。(二)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1.停机库: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及法规的规定要求,配置安全预警,消防设施和设备。2.油料存放设施:油料存放设施应严格按规定独立设置,按最大存放量配置场所和储油设施。场所内应严格按照GB-《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配置电气设备,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达到整体防爆要求。按规定配置消防安全设施。3.维修间:根据项目服务范围、要求和农机具种类,配置独立专用的维修间,满足维修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农机进出要求。4.辅助设施:根据实际条件和需求,适量设置用于农机具安全进出、转移的道路、场地及围墙值班室等辅助设施。(三)项目主要设施投资要求依据《上海市农用地用地标准(试行)》(年4月版本),每亩粮田建设配套平方米农机库房,库房门(宽×高≧3.5×3米);设施菜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的农机库房依据标准中附属设施用地标准合理规划,详见表1。表1上海市农机具存放场所用地标准项目农机仓库用地(㎡/台)油料库房用地(㎡)维修间(配件库)房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台)道路场地(㎡/台)农机具停放场(棚)用地35≤10台20Ⅰ级~30台40Ⅱ级≥30台80Ⅲ级20农机库房建设的资金总投入应符合地方建设条件和整体环境要求,辅助设施的投资比例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二、粮食烘干设施(一)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列入本地区粮食烘干能力建设规划、持有合规建设用地手续、具有建设配套资金来源及良好经营服务能力和辐射效应。新建粮食烘干点的烘干能力应在48吨/批次(含)以上。(二)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1.粮食烘干车间和周转仓库:各独立设置。12吨(含)以下机组建筑面积≤7㎡/吨,单层建筑,机房高度≤13m;30吨(含)—50吨机组建筑面积≤5.5㎡/吨,单层建筑,机房高度≤15.5m;50吨(含)以上机组建筑面积≤5㎡/吨,单层建筑,机房高度≤16.5m。周转仓库单层建筑,建筑面积≤2㎡/吨。道路、场地等辅助设施应满足其烘干规模所需运送车辆的安全通行和装载活动。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建筑标准和法规的规定要求。车间应配置安全预警装置,按规定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场所内的电气设备设计、安装按照GB-《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2.降尘车间:独立设置,粮食烘干车间须配置集尘设备的独立空间,按照GB-《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设置防爆墙及泄压措施;装置及设备具有便于检查、维护和清理的通道;降尘间内各部位运转平滑,严禁设置窗帘、门帘等无关设施;场所内的电气设备设计、安装按照GB-《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单独设置通风、排尘系统,管线不能穿越降尘室,需在墙内敷设,防止粉尘积聚;电器、仪表和照明灯具均需采用防尘型。3.油料存放设施:油料存放场按规定和要求独立设置,根据建设规模以及用量科学配置储油设施和需要空间,通过专用管道供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设计、安装按照GB-《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按规定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若烘干机采用生物质燃料的,根据合理的储备量,按规定独立设置燃料库。4.辅助设施设备:根据粮食烘干点的实际使用条件和需求,合理设置道路、场地和围墙值班室等辅助设施,可配置烘干运行需要的地磅、叉车、输送以及排尘、降噪等辅助设备。(三)项目主要设施投资要求按每50亩粮田配置1吨/批次的烘干能力要求,以区或乡镇为配置单位,确定建设规模以及选择烘干机组,烘干设施整体用地不得超过0.31平方米/亩。该建设项目中,涉及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粮食烘干设备须实施购机补贴政策。粮食烘干建设的资金总投入应符合地区建设条件和整体环境要求。粮食烘干辅助设施的投资比例应不超过项目设施总投资的20%,辅助设备投入资金采用实际评估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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